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仲訴字第5號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被 告 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22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