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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15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530號聲 請 人 張文濱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張金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伍仟元,代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金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張金財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進行訴訟相關事務等事宜,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5887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完畢,並發還案款新臺幣(下同)130,485元,聲請人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暫告終結,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張金財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相關文件與墊付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570號裁定報酬60,000元,其自領取該筆報酬後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僅就遺產中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處理完畢,另有參與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桃園市○○區○○段0000號土地之分割共有物訴訟事件,聲請人就遺產中其餘19筆不動產、15筆股票、存款及積欠數家金融機構之債務均未處理亦未敘明處理經過、處理結果及未處理之理由,復斟酌本件聲請人聲請時已處理完畢部分之被繼承人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債權債務清理、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業已墊付之費用,聲請人提出數份單據影本為據。經本院核對聲請人提出之單據資料後,因107年至110年之地價稅及積欠日盛銀行之債務已由被繼承人遺產拍賣所得價款支付,故聲請人代墊之費用共計1,000元(即本件聲請費用1,000元),應予准許。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裁判日期:2022-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