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620號聲 請 人 陳恒寬律師非訟代理人 柯雪莉律師
周宣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林月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月香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無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林月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家催字第45號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林月香遺有不動產、股票及保單數筆,公示催告期間除受遺贈人常紹鈞、曾振山、常紹基、林嘉婚及償還斗南鎮中山路123號貸款部分外,並無其他債權人陳報債權,故為依被繼承人遺囑意旨償還貸款、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爰聲請許可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閱108年度司家催字第45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220號卷內之被繼承人林月香自書遺囑等件影本為證,堪認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被繼承人林月香欲變賣之遺產
一、建物: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5樓之1建號:臺中市○○區○○段0000○號總面積:149.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二、土地:地號: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面積:1,6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