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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繼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9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非訟代理人 黃曉筑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孫寶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佰萬柒仟參佰柒拾捌元,及代墊費用為柒拾陸萬陸仟零玖拾陸元。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孫寶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0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孫寶林之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及108年度司家催字第74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公告在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故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之規定,聲請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1.5酌定管理報酬及遺產管理代墊費用,以利聲請人提供國稅局審核應繳納之遺產稅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00號、108年度司家催字第47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及財產資料、聲請人製作之會計明細分類帳、代墊費用單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孫寶林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相關處理資料,並參照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5﹪應屬適當。而被繼承人孫寶林之遺產現值,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為133,825,216元,依上開說明,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2,007,378元,墊付費用(含本件聲請費1,000元)合計為766,096元(參代墊單據影本),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