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14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32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王苡諠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余淯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主張意旨略為:兩造間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等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71號事件成立調解,因相對人未主動告知子女身體狀況及就學變更,已違反兩造和解約定,聲請人自得依和解約定向相對人請求新臺幣2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本件聲請事項與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71號事件之內容為同一事件,由於調解經成立後,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且調解成立筆錄並得作為執行名義,因之,聲請人就同一債權,並無再行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必要,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