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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14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891號聲 請 人 楊惟理相 對 人 朱永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為安生冷氣工程行之僱用人,同意退還冷氣修繕費用卻未依約給付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記載之原因事實,其係委任安生冷氣工程行修繕冷氣,到場修繕之相對人僅為工程行受僱人,其提出通訊軟體對話記錄之通聯對象亦為安生冷氣工程行,縱然相對人係實際承諾願退還費用之人,亦應認為係以工程行受僱人之身分所為之承諾。相對人既非契約當事人,聲請人請求其退還費用即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