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32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代 理 人 李明治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余世偉即樂日鮮自助餐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