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896號聲 請 人 蕭沅根相 對 人 謝貴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另一相對人謝富泰訂立投資契約,並依其指示將款項匯入相對人之銀行帳戶,因謝富泰未依其請求返還投資本金,認相對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依聲請人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可知,與聲請人締結投資契約者為謝富泰,聲請人依謝富泰指示將款項匯入相對人銀行帳戶,謝富泰於投資獲利後亦將獲利金額匯款予聲請人,顯見謝富泰僅係利用其子即相對人之銀行帳戶作為指示匯款之帳戶,相對人並非契約當事人,形式上亦無從認定相對人與投資契約有何關連,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投資本金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