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43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名緯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晨鐘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日前取得綠概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綠概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1月向債權人購買591數位廣告宣傳隆美禮御建案,詎台端迄今尚未給付廣告費,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09,250元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僅提出專案請款單、專案發票影本及存證信函影本,並未提出何以向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8月17日送達聲請人,惟其逾期迄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