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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21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31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代 理 人 張景嵐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邱復生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