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2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聲 請 人 龔哲瑜相 對 人 周榮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切結書退還訂金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所提出切結書為安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相對人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負給付義務之當事人,本院命聲請人釋明向相對人請求之理由及依據,該補正裁定於民國110年2月8日送達並寄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民治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卷附可憑,依法於同年2月26日生送達效力,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