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8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喆鈞、張承宏、吳淑娟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相對人丙○○之父乙○○與母甲○○於民國108年9月10日離婚,並協議由父乙○○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本件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即債務人丙○○僅列乙○○為法定代理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