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湯爲傑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龍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應給付薪資及資遣費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權人任職於銀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並經該公司資遣,惟債務人僅為公司負責人,就薪資及資遣費之支付並不負清償之責,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