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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48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81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堯棠印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偉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珮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貨款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權人提供之估價單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聯絡人皆為雅亭商行蔡小姐而非債務人,就對話內容觀之亦無從認定債務人應負清償貨款之責任,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