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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7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12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雄海德公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于冠群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家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