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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催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778號聲 請 人 游王季榛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聲請人並非龍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掛失函記載之股東游士賢,應釋明聲請依據為何。如係代理游士賢聲請,應具狀更正聲請人並提出游士賢出具之委任狀。

二、如聲請人係因繼承而取得股票權利,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游士賢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正本及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

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