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全聲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全聲字第140號聲 請 人 王康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超群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房地返還請求權,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全字第26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迄未起訴等情,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即無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經查,本件相對人於110年5月7日對聲請人提起返還房屋訴訟(110年度重訴字第426號),嗣於該訴訟程序中為假扣押之聲請,經本院110年度全字第26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依法提存並聲請為假扣押強制執行。

又相對人於同年11月30日在上開本案訴訟中追加備位聲明,請求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為損害賠償,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及追加書狀在卷足稽。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之請求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並經本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426號審理在案,依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