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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家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張絲雅上列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若本案業已繫屬,自無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曾啟謀前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張絲雅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債權,向本院聲請裁定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以110年度司家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已於110年2月9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訴訟,並以110年度家調字第131號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司家全字第1號案卷查核無誤,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從而,依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