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高雅牽
高仙吉高進財高國維翁錦招高金花高金英李高素華蘇高雪嬌高梅華
高哲藏
劉昱宏劉書賢劉浩洋
劉浩祺高玉美高顯龍
高堉玲高合基
高秉瑜高永豐高永俊高金珠劉明郎
高泰郎高壯志高重華高碧娥相 對 人 翁智珠
翁智敏趙公胤吳仁已陳德隆吳杰勳吳婉菁陳婉玲吳婉暉陳婉舒
古榮城
古榮鎧古翠華古媛華王麗卿莊喜堯陳旭宏陳蕙玲陳蕙雯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翁智珠、翁智敏、趙公胤、吳仁已、陳德隆、吳杰勳、吳婉菁、陳婉玲、吳婉暉、陳婉舒、古榮城、古榮鎧、古翠華、古媛華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麗卿、莊喜堯、陳旭宏、陳蕙玲、陳蕙雯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參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4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8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3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2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8號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7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之金額,按附表所示計算方式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計算式) 第一審裁判費 899,084元 起訴793,528+二審補繳105,556 第二審裁判費 1,508,626元 二審上訴1,190,292+二審補繳158,334+第二審土地鑑價費160,000 第三審裁判費 1,438,626元 三審上訴1,348,626+第三審律師酬金90,000 合計 3,846,3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