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80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吳琳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十年四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