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017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代 理 人 陳思菱律師相 對 人 欽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信夫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9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93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86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應負擔歷審之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75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