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659號聲 請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相 對 人 王存輔(即王麟富即王得福)
李豪昌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1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