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代 理 人 林俊宏律師
洪榮澤律師相 對 人 廖秀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計算式:50,000股×18元=9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