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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41號聲 請 人 程昱斌即定陞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定陞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程昱斌為定陞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定陞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定陞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程昱斌為定陞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業據其提出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期間財務表冊之股東同意書、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綜合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之收據、簿冊文件保管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司字第46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昭誼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