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46號聲 請 人 邱士芳即英屬維京群島商欣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欣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文利為英屬維京群島商欣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維京群島商欣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9年5月27日起解散,並辦理清算,相對人業於110年8月4日清算完結,並於109年10月30日經董事書面決議選任黃文利為簿冊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文利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30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