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余聲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信中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依本院一一○年度司字第十五號裁定預納之清算人報酬新臺幣伍萬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10年度司字第15號裁定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下同)5萬元,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以112年度司司字第200號裁定駁回呈報清算人之聲請,本院乃於114年7月17日以114年度司字第11號裁定解任清算人,是本件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即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