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58號聲 請 人 李峻鳴即琠曜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琠曜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峻鳴為琠曜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琠曜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琠曜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提出清算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等件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李峻鳴為琠曜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琠曜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帳冊清單等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司字第57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