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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69號聲 請 人 蔡育霖律師相 對 人 公處定注藝坊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蔡育霖律師為相對人公處定注藝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在案,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惟相對人唯一股東兼董事褚定義業於民國109年6月4日死亡,法定繼承人亦全體拋棄繼承,相對人章程並未就選派清算人為規定,伊前經鈞院裁定選任為褚定義之遺產管理人,故為處理相對人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爰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79條、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經臺北市商業處以110年6月4日北市商二字第11030126900號函命令解散,該公司之章程亦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而褚定義為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然其已於109年6月4日死亡,無從任清算人,且得繼承股東身份之法定繼承人復全體拋棄繼承或死亡,復無其他股東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等情,有上開臺北市商業處函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相對人章程、變更登記表、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798、1959號民事裁定暨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1、35至36、59至63頁),信為可取。是為處理相對人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既擔任褚定義之遺產管理人,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則本院審酌願任清算人之聲請人即蔡育霖律師,具有任清算人之專業智識,且為褚定義之遺產管理人,應便於處理相對人之清算事務,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所定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以擔任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之人。又經本院核定清算人報酬數額並裁定命預納後,聲請人陳報同意無償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是本院認選派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妥適,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