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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9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世祺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解任清算人,核屬因非財產關係所為之聲請,依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