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00號聲 請 人 陳忠即荷蘭商埃克森美孚液化天然氣服務亞洲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荷蘭商埃克森美孚液化天然氣服務亞洲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美商埃克森美孚液化天然氣營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荷蘭商埃克森美孚液化天然氣服務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荷蘭商埃克森美孚液化天然氣服務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荷蘭商埃克森美孚液化天然氣服務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美商埃克森美孚液化天然氣營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荷蘭商埃克森美孚液化天然氣服務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業據其提出董事會議事錄影本及中譯本、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影本及中譯本、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外國分公司變更登記表、簿冊文件保管清冊及中譯本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司字第62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