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06號聲 請 人 陳婉若即伊森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陳婉若為伊森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伊森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森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陳婉若同意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婉若為伊森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決議錄、第三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簿、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簿冊保存文件清冊、簿冊保管人身分證影本等件,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司司字第69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