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16號聲 請 人 呂文進即達興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達興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鄭文彥為相對人達興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達興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達興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現經徵得鄭文彥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聲請指定鄭文彥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相對人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109年第3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後可供分配明細表、109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資料封面、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鄭文彥出具之同意書、帳冊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9年度司司字第48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核閱無訛,核其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