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24號聲 請 人 阿部祐爾(ABE YUJI)即日商可樂福多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日商可樂福多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阿部祐爾(ABE YUJI)為日商可樂福多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可樂福多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同意由其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保管人身份證明文件、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影本為證,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9 年度司司字第366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並查核其內之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等物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