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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相 對 人 多柏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多柏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吳西源律師為相對人多柏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多柏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多柏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多柏思公司)欠繳民國108年8月至108年9月保險費及其滯納金及108年8月補充保險費及滯納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8萬4087元,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行政執行,因該公司已於105 年12月23日經臺北市政府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但其法定代理人陳桂芳於105年12月30日死亡,其餘董事及監察人亦前於105年12月23日已全數解任,現已無董事得擔任清算人。是為利進行行政執行程序暨維護聲請人合法權益,聲請人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爰依公司法322 條規定聲請選派該公司清算人等語。

三、查多柏思公司於105年12月23日經命令解散,其法定代理人陳桂芳於105年12月30日死亡,迄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依多柏思公司章程亦無選任清算人之規定等情,固有多柏思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命令、全民健康保險費及滯納金繳款單及欠費明細表附卷可參,足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有公法上之債權,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參酌臺北市律師公會所提供願任清算人名冊,審酌吳西源律師現為執業律師,具有相關之法律專業智識,應適於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且以電話詢問吳西源律師之意願,經吳西源律師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此有本院公務電務紀錄附卷足憑,是本院認選任吳西源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