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28號聲 請 人 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代 理 人 吳佳蓉律師
鍾安琪律師周亞恬律師相 對 人 慕求富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美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派陳文炯會計師(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3樓之1)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範圍內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預納選派檢查人所需費用新臺幣30萬元,逾期未預納,則拒絕其聲請。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以110年度司字第128號裁定選派吳宗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範圍內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並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66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非抗字第47號裁定駁回相對人抗告、再抗告而確定,是相對人即應依裁定意旨接受檢查。
二、惟檢查人吳宗璋會計師因相對人拒不回應檢查事務,而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解任;又本件迄未進行檢查,聲請人請求另選任檢查人,核屬有據。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選為相對人檢查人,經該會推薦現執業於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陳文炯會計師,輪派辦理本件檢查業務。本院參酌陳文炯為國立臺灣大學商學系之專業會計師,於87年11月30日即加入該公會,復有擔任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公益信託基金信託監察人等專業經驗,此有該公會會員學經歷表可稽(見本院卷㈡第77頁),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其他股東之權益,且兩造對人選部分亦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㈡第119、123頁),因認選派陳文炯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洵屬適當,且陳文炯會計師亦表示願任本件檢查人(見本院卷㈡第101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陳文炯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範圍內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又兩造間選派檢查人乙事,業經裁定准許確定在案,已如前陳,本件僅就另行選任檢查人予以裁定,故兩造如有不服僅得就檢查人人選部分提起抗告,併予指明。
三、再按非訟事件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第174條亦定有明文。檢查人之報酬係因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而生,亦為本件非訟程序所產生費用之一,為使本件檢查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避免相對人因財務狀況而存有無法支付檢查人酬金之潛在風險,爰衡諸聲請人請求之內容、經本院函詢會計師預估應預付報酬金額等情,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預納選派檢查人所需費用新臺幣(下同)30萬元,逾期未預納,則另裁定拒絕其聲請。至本件實際報酬,則待檢查人完成檢查項目,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供本院審酌後,始能核定。
四、末按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前業經會計師陳報有消極不配合檢查程序之舉,如本次再拒絕提供檢查人命其提出檢查所需之資料,或有其他規避、妨礙檢查人檢查之行為,本院將依前開規定予以裁罰,併予敘明。
五、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第2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檢查人之人選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表:
檢查範圍(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一、業務帳目、財產情形: 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包含: ㈠會計帳冊及憑證。 ㈡財產文件。 ㈢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㈣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 相關財務文件、帳簿表冊。 二、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自105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相對人之: ㈠歷次董事會議事錄、出席人員名冊及錄音錄影檔。 ㈡歷次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人員名冊及錄音錄影檔。 ㈢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特定文件及紀錄。 三、特定事項: ㈠相對人出資、資金貸與、轉增資、關係人實際交易情形 ,其中有無異常或虛增漏報之情事,及會計科目是否正確。 ㈡業務帳目、財務資訊是否均依法令完整揭露,有無隱匿、不實之情形。 ㈢相對人董事會是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造營業報告書 、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提董事會決議及股東常會承認,並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㈣相對人董事、經營階層就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編列管理是否適法;監察人是否善盡其監督責任。 四、因調查前開特定事項,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