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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32號聲 請 人 吳春敏即富邦麥格理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富邦麥格理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吳春敏為富邦麥格理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富邦麥格理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依法造具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各項簿冊後,於民國110 年7 月16日呈交相對人唯一股東承認通過,並選任聲請人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帳冊清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 年司司字第9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