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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32號聲 請 人 吳春敏即富邦麥格理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富邦麥格理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吳春敏」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倖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