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35號聲 請 人 大友貴樹即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
岩田浩一即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細野敏彰即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共 同 許懷儷律師代 理 人 陳文智律師
李育瑄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細野敏彰為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四葉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細野敏彰之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細野敏彰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護照影本及所保管簿冊之清冊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揭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55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