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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36號聲 請 人 蘇崑玉即財訊理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財訊理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訊理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蘇崑玉為財訊理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財訊理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財訊理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110年度第1次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110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且徵得股東會決議同意由蘇崑玉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成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110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簿冊保管清單、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55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