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201號聲 請 人 北原和明即台西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信國勝治即台西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台灣三住建股份有限公司為台西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西電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台西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向本院聲請備查在案,現經徵得台灣三住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住建公司)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乃聲請指定三住建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其提出清算申報書暨收執聯、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期間之現金收支表及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一人法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三住建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10年度司司字第5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核閱無訛,核其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