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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216號聲 請 人 杜月惠即香港商孟山都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香港商孟山都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賴怡君為香港商孟山都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孟山都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已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賴怡君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4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