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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229號聲 請 人 林順昌

林宏諭(楊堂宮之繼承人)

林良諭(楊堂宮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聲請人與廣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應如數繳納。

二、本案請求解任清算人之法律依據。

三、聲請人現仍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股份股東之證明文件,並請提出最近1 年內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等
裁判日期: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