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38號受 罰 人即相對人 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禎祥代 理 人 呂月瑛律師
黃雨柔律師王筱雯律師上列受罰人因與聲請人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及規避行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高禎祥為受罰人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非訟程序人,續行非訟程序。
受罰人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查受罰人慕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慕求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由張國瑞變更為高禎祥,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限閱卷附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則張國瑞對慕求公司之法定代理權已告消滅,因高禎祥未聲明由其承受本件非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並續行程序。
二、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公司法第24
5 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2、3項規定,檢查人既由法院選派,而檢查人於完成檢查後,亦應向法院提出檢查報告,則對於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亦應由法院裁罰,權責始能相符(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前以繼續1年以上持有慕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身分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於110年5月30日以110年度司字第38號裁定選任邱盈菁會計師為慕求公司之檢查人,檢查慕求公司如附表編號1所示範圍內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特定事項等項目,慕求公司不服先後提起抗告及再抗告,分別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208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10年度非抗字第96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惟檢查人於110年11月17日、111年5月11日先後以110禾財字第092號、111禾財字第023號函通知慕求公司提供檢查所需之財務報表、帳冊等應備文件以履行檢查事項,期間並以電子郵件及電話方式聯繫慕求公司,然迄至111年9月20日止,慕求公司均未提供資料予以檢查,使檢查人無法進行查核工作等情,有上開函文、民事陳報狀及111年9月20日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二第31-35頁、第71-77頁、第85頁、第89頁),堪認慕求公司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之情事,致使檢查人受本院選任至今仍無法開啟檢查慕求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職務執行。依公司法第245條立法理由意旨以觀,對此檢查義務之違反課以行政罰鍰,屬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是慕求公司既有容忍檢查之義務,卻拒絕提供檢查人命其提出檢查所需之資料,足認相對人確有規避、妨礙檢查人檢查之行為,自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裁罰,審酌本院選派邱盈菁會計師為檢查人之裁定於110年9月23日確定,迄今約1年仍拒不提供資料予檢查人,及慕求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2億3,400萬元、自111年4月29日起至112年4月28日止辦理停業登記(見限閱卷附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函)等情節,爰對慕求公司處5萬元罰鍰,以示懲戒。另本裁定後,如慕求公司再有妨礙、拒絕及規避檢查人檢查之行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3項,本院得按次處罰;又慕求公司雖聲請改派檢查人,然已於111年1月28日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字第232號裁定駁回,慕求公司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206號駁回其抗告(尚未確定),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按,此節自無礙於檢查人本件查核工作之續行,附此敘明。
四、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表編號 檢查範圍(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1 一、業務帳目、財產情形: 自105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包含: ㈠會計帳冊及憑證。 ㈡財產文件。 ㈢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㈣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財務文件、帳簿表冊。 二、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自105年1月1日起至檢查日止,相對人之: ㈠歷次董事會議事錄、出席人員名冊及錄音錄影檔。 ㈡歷次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人員名冊及錄音錄影檔。 ㈢其他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特定文件及紀錄。 三、特定事項: ㈠相對人出資、資金貸與、轉增資、關係人實際交易情形,其中有無異常或虛增漏報之情事,及會計科目是否正確。 ㈡業務帳目、財務資訊是否均依法令完整揭露,有無隱匿、不實之情形。 ㈢相對人董事會是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提董事會決議及股東常會承認,並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㈣相對人董事、經營階層就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編列管理是否適法;監察人是否善盡其監督責任。 四、因調查前開特定事項,檢查人依實際檢查情形,本諸其專業而請求交付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