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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47號聲 請 人 廖麗玲即睿宏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睿宏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廖麗玲為睿宏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睿宏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睿宏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且清算期間內之相關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及財產目錄等文件,業經監察人審查無誤,提請公司唯一法人股東睿宏醫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宏醫聯公司)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承認通過,並指定廖麗玲擔任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廖麗玲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有上開財務報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睿宏醫聯公司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影本、簿冊保管清冊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54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