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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56號聲 請 人 陳進財即勇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勇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進財為勇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勇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勇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陳進財為勇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業據其提出清算期收支表及損益表、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暨申報書收據、監察人審查書、相對人股東會會議紀錄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司字第59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