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50號聲 請 人 TENLING TI即臺灣斯達康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臺灣斯達康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臺灣斯達康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臺灣斯達康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該公司唯一法人股東即香港商斯達康有限公司所指定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保存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4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