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李西忠
張淑惠郭昭文上三人共同代 理 人 邱怡瑄律師相 對 人 全方位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全方位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裁定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
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關於公司裁定解散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亦有規定。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股東,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
人股數共計15萬0100股,佔相對人已發行股數55萬0200股達10%以上。相對人連年虧損,皆仰賴持有相對人股數40萬0100股之最大股東吳義德挹注資金,詎吳義德於109年11月26日死亡,繼承人皆拋棄繼承,不願繼續投資,而相對人經營有顯著困難,且員工皆已離職,公司辦公處所亦已退租,相對人並辦理停業申請,無法繼續經營事業,然因伊所持股份總數未達已發行股份總數2/3,無法以股東會決議解散相對人,爰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等語。
經查:
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共計55萬0200股,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
持股15萬0100股,佔相對人股份總數10%以上乙節,有股東名簿、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22頁),應為信實。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連年虧損,所仰賴挹注資金之大股東吳義德
於109年11月26日死亡,繼承人皆拋棄繼承,不願繼續投資,相對人因此再無資金來源,且員工皆已離職、辦公處所亦已退租,無法繼續營業,已申辦停止營業等情,亦有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吳義德之死亡證明書、相對人之105、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106、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書、108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09年度綜合損益表(暫結)、109年度資產負債表(暫結)、相對人網路申報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房屋租賃契約書、吳義德之繼承系統表、相對人財產目錄、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9司繼字第563號函、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10年1月11日財國稅中北北營業一字第1103650210號函為證(見本院卷第19-47頁、75-81頁),堪信為真,是其主張相對人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應為可取。
㈢又相對人之主管機關即台北市商業處以110年3月22日北市商二
字第1100001860號函覆本院,載明其派員前往相對人登記地址查訪,經現場受訪之大樓管理員表示相對人已於110年1月間遷離該址,且相對人業經台北市國稅局核准自11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停業,其對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一案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01-106頁);經濟部商業司亦以110年3月26日經商一字第11002010880號函覆本院,載明依相對人登記之所營事業,均非公司法第17條所稱之事前許可業務,故無該法條所指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語(見本院卷第107-108頁);相對人亦陳稱公司連年虧損,吳義德生前尚須向他人借款以支應公司開銷,吳義德死亡後,其繼承人、公司現有股東均無意願繼續經營,然依公司法規定以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實有困難,請准裁定解散相對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73頁);本件利害關係人即吳義德之繼承人林筱嘉、吳芬芬、吳義麟、吳純純、吳素貞、吳東震、吳舒涵、吳熙慈、林晨菲、林晨昊則稱其等從未接觸相對人業務,皆已拋棄繼承,對本件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並無意見,其等皆委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張淑惠處理相關事宜等語(見本院卷第149-150頁)。
㈣綜上,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應屬可採,而參
酌主管機關台北市商業處、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林筱嘉等人對於本件聲請皆無反對意見,是以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