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70號聲 請 人 程昱斌即松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松霆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程昱斌為松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松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松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程昱斌為松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清算期間財務表冊之監察人審查報告、109年11月5日股東同意書、清算完結日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曁清算期間之綜合損益表及現金收支表等財務表冊、簿冊文件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司字第40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