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71號聲 請 人 趙士懿即用心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用心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趙士懿為用心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用心藝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股東會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出具之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應保管之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67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