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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87號聲 請 人 蘇宗德即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伯銓為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報告書、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財產目錄、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且經徵得張伯銓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伯銓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109年度第2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擔任簿冊保存人之同意書暨國民身分證、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4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21-05-17